
建造工程工地附近應按規則設置接連、密閉的圍欄;建造多層、高層建筑的還應設置安全防護設備。在市區首要路段和市容景象路途及機場、碼頭、車站廣場設置的圍欄其高度不得低于2.5m,在其他路段設置的圍欄,其高度不得低于1.8m。
2.圍擋運用的材料應確保圍欄安定、整潔、美觀。市政工程項目工地,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圍欄或按規則運用一致的接連性護欄設備。施工單位不得在工地圍欄外堆積建筑材料、廢物和工程渣土。在經同意臨時占用的區域,應嚴厲按同意的占地規模和運用性質寄存、堆卸建筑材料或機具設備,臨時區域附近應設置高于1m的圍欄。
3.在有條件的工地是,附近圍墻、宿舍外墻等地方,有必要張掛、書寫反映企業精神、時代風貌的奪目宣揚標語。